黑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训练管理体系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训练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促进各项工作稳步推行。同时为省和国家培养输送道德修养高、运动水平高、文化素质高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社会需要的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特制订本体系。
第二条 我校高度重视对运动队的科研医务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开展运动员选材、训练监控、体能提升、运动营养、运动伤病防治与康复、心理干预以及反兴奋剂等工作,切实做好教练员在选材、训练、竞赛过程中监控、防治、支持等服务保障作用,推进科医服务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运动员进退队管理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招生组织机构,由省体校相关领导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体校的招生选材工作,教练员主要负责运动员的招生、选材工作。
第四条 招生选材工作在每年四至六月份进行,对个别项目的特殊人才,实行全年招生。每年六月份,对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集训,并统一组织参加术科考试、文化课考试、生理、生化、形态机能测试及思想品德考察。术科考试包括身体素质和专项两部分,按黑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术科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进行。
第五条 运动员选材测试由训练科牵头,由科研科及选材教练员配合统一进行,文化课考试由文教科负责。各类考试、测试结束后,由训练科、科研医务人员、文教科进行各类成绩综合汇总。将文化课总分进入录取分数段的运动员,按术科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上报招生领导小组。
第六条 省体校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拟定预录取名单,经班子研究决定,确定预录名单。
第七条 运动员入校选材测试与网络注册管理同时进行,防止运动员无序外流。
第八条 运动员输送以我省各训练中心为主。运动员到上一级运动队集训(输送)时,省体校在接到接收单位的书面通知后,由训练科通知队组教练员,再由教练员通知运动员本人。
第九条 运动员参加集训(输送),教练员须到训练科办理相关手续,填写运动员集训(输送)登记表。教练员、训练科长、主管校长分别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通知有关科室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条 对于输送到高等院校的运动员及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必须签署《全国运动员参赛注册协议书》,确保黑龙江省代表资格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制度,原则上不允许运动员休学、退学。对个别因本人特殊原因需要办理休学、退学的运动员,必须严格审查审批,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运动员不能继续从事运动训练的,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离校审批表、家长签署意见、教练员签署意见,报训练科,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离校,并将相关手续交学生科存档。
第三章 训练过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院校一体化管理制度,我校认真执行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教职工的考勤制度。教练员执行每日刷脸考勤制度,如需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并上报至训练科科长,1天以内由训练科科长审批,2-3天由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报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运动员训练课请假,需填写请假条,并通知文教科及舍务负责人。1天以内教练员可视情况给假,1-3天由教练员填写教条,并上报至训练科、文教科及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报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运动员考勤由教练员负责,要求教练员认真填写教案本内的运动员训练课考勤表,训练部门可随时进行抽查。教练员、运动员考勤表按年度由训练科存档,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教练员上课时必须着运动服、运动鞋,训练课前不得喝酒,训练中不得吸烟,不做与训练课无关的事情。运动员训练课必须着运动服、运动鞋,训练课期间不得做与训练无关的事情,并严格听从教练员指导。
第十七条 教练员要重视运动训练监控工作,指导运动员合理用药治疗伤病,防治出现误服事件。
第十八条 教练员周期(四年)、年度、阶段训练计划分别于新周期开始一个月内和上一年度十二月底前上报训练科。
第十九条 教练员周训练计划(包含课的划分、时间安排、运动负荷的安排)于每周周一上报训练科,并由训练科张贴上墙。
第二十条 课时计划(教案本)于每月月底上报训练科,由主管校长、项目负责人审阅后返回教练员。教练员课时计划(教案本)按照以“旧本换新本”的原则发放,使用过的教练员课时计划(教案本)上交训练科存档。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训练总结、工作总结(应包含全年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突出重点队员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训练竞赛过程中的经验体会、分析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提出下一年度努力目标及达成目标的方法与措施,要有数据,有分析。)于年底前报训练科项目负责人,由主管校长、训练科科长检查后交训练科存档。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需在每届学生毕业后的一周内,将《运动员技术档案》填写完成并上交至训练科存档。
第二十三条 训练科每年定期组织两次(四至五月;十至十一月)大纲考核测试,测试标准按《全国青少年奥运项目训练大纲》进行,应含:身体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专项素质和专项成绩等7个方面的内容。并做好大纲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要根据大纲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要求,对大纲考核进行准备,并要求每学期在编在册从事运动训练的学生均参加考核测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同时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大纲考核,准确填写各项考核测试数据。
第二十六条 各运动项目考核时,教练员必须参加,以便全面了解运动员各项考核的成绩,并将考核成绩录入《运动员技术档案》及人才库中。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教练员协助训练科进行成绩汇总。同时,训练科需在考核结束的一周内,对考核成绩给予公示。
第二十八条 训练校长、训练科长每月至少下各运动队看训练课一次,各项目负责人每月至少下队看训练课三次,并按要求填写《省体校查看训练课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训练校长、训练科长每月要针对查看的各运动队训练课情况,召开全体教练员会议。通过研讨总结,查找训练中存在的问题,扬长避短。每年年末,训练科科长组织相关人员针对教练员的训练计划作一次评比,并将评比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日常培训、学习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训练科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反兴奋剂培训工作,并积极配合科研医务人员宣传普及反兴奋剂知识,同时做好材料的收集、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协助训练科做好有关反兴奋剂工作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好本组队员进行学习,做好学习笔记的收集工作。尤其在赛前,做好反兴奋剂宣传工作,做好比赛准入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教练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并在培训后的一周内将培训通知、培训笔记、培训总结和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上交训练科进行存档。
第五章 外出比赛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及省竞赛计划下发后,各项目队组制定本年度参赛计划,由训练科审核,并上报训练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教练员提前30天将参赛报名单报至训练科,符合参赛条件的由训练科于赛前20天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向比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报名。
第三十五条 训练校长负责审核赛前训练计划及参赛技术、战术的制定情况,并深入训练场地进行督促检查落实。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外出参赛,需提前30天由参赛教练员根据比赛规程制度,提出参赛经费预算,经训练科、财务科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教练员需于外出比赛前,按照校长审批的经费预算办理参赛人员相关费用的借款手续,并严格履行手续,执行财务制度。比赛结束一周内,由教练员根据比赛实际发生,按《院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报销。
第三十八条 教练员、运动员进入赛区后(运动员代表市地参赛,接受市地管理,教练员不得干预市地安排),服从赛会指挥,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发扬拼搏精神,努力创造优异成绩。凡违反赛会纪律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不予报销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参赛队组教练员将比赛总结、比赛成绩、赛会秩序册、成绩册上交训练科存档。
第六章 训练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训练科定期审查教练员的周期计划、年度计划、阶段计划、周计划、课时计划,检查教练员训练总结。各种计划检查要注重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连贯性。课时计划要注重课的结构、课的负荷、课的小结,内容要完整。在课的基本部分上重点检查方法手段的针对性及数量、时间、强度设计搭配的合理性。教案中要体现区别对待。
第四十一条 训练科要定期检查《教练员业务档案》、《运动员技术档案》的填写及存档情况,并将相应内容录入人才库,保障人才库的内容齐全、规范。
第四十二条 训练科每年年末,要对周期、年度、阶段及周训练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训练科要做好年度运动员的比赛成绩汇总、运动员输送统计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训练科要做好日常训练管理工作的记录,做到有基础材料和原始资料。
第七章 科研医务服务保障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我校建立由体能、医疗康复、科研、心理、营养5个部分构成的青少年运动训练复合型保障团队,全面保障选材、训练及竞赛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兼职人员须是具有医学、运动人体科学或复合型团队5个方面相关专业学业背景或参与相关专业培训,获得相应专业技能证书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担任。
第四十七条 复合型保障团队成员需参加与本职工作和专业相关的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继续教育类培训。每年培训结束的一周内,需上交培训通知、培训笔记、培训总结及考核结果等原始资料。
第四十八条 复合型保障团队成员需定期对运动员进行服务保障,尤其是对比赛前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进行监控,对比赛紧张情绪进行心理疏导等保障工作。
第四十九条 科研医务人员需对科研医务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的管理、使用及维护工作,并根据选材、训练、竞赛的科研需要,及时向主管校长申请科研经费,经校长审批后,购置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条 科研医疗需保存为选材、训练、竞赛、伤病治疗等服务的工作原始记录数据,并将运动队的数据分析及反馈意见或建议上报至教练员。
第五十一条 科研医务人员需在年初、年末分别上报为选材、训练、竞赛服务保障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工作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定期开展反兴奋剂培训、宣传、教育以及比赛准入、考试等工作。并于培训后的一周内,上交有关反兴奋剂工作原始记录的相关材料(含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宣传、教育、培训,及比赛准入、考试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五十三条 定期协助训练科进行每年两次的大纲考核及招生选材工作,并在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上交相关身体机能测试的原始数据、成绩汇总表及分析评价进行存档。
第五十四条 科研医务人员负责对各运动队组重点运动员实施跟踪监测,并将训练监控的各种数据、资料(含原始测试数据、汇总表及跟踪测试分析评价),及时反馈给教练员,帮助教练员修改训练计划,并及时向领导提供参考意见,便于领导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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