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体育局教练员管理规定》(黑体竞函〔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练员队伍管理,公正客观地反映教练员的工作业绩,正确评价教练员的思想素质及业务能力,充分调动广大教练员的积极性,为国家选拔、培养输送更多更好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体育强省建设”和“新奥运争光计划”为目标,以目标责任制管理为抓手,通过开展考核工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打造一批有坚定理想信念、有改革创新精神、有丰富执教经验的高水平的教练员队伍,为体育强省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全体教练员。教练员岗位管理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教练员职责
1.体育运动水平的高低是学校综合素质的体现,各项目教练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持之以恒,带领学校体育运动队进行科学系统严格的日常训练。
2.教练员必须对训练制定出年度计划、学期计划及月训练计划,每周写出详细的训练计划并公示于各训练馆内。并要求每天都要写训练日计划。每月训练科将进行检查并纳入学校岗位考核。
3.教练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岗位和业务培训,培训是教练员考核、职称晋升调级的重要依据。
4.训练期间严格按训练课考核制度检查。训练期间,各教练员要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对无故不参加训练的学生要进行严肃处理。
5.严格按照训练科安排进行训练,无特殊原因不能中断训练,若停训需提前向训练科报告。
6.在训练期间,运动员的安全由教练员负责,若发生不安全事故除扣发教练员奖金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核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一次。
五、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能够认真做好运动员培养计划和训练等相关工作,运动队整体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能够圆满完成训练参赛任务。
2.合格: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强,能够认真做好运动员培养计划和训练等相关工作,运动参赛成绩有一定幅度的提升,较好的完成训练参赛任务。
3.基本合格: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强,运动参赛成绩没有进步,没有完成训练参赛任务。
4.不合格:缺乏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工作业务能力不强,无法完成运动员培养计划和训练等相关工作,运动队伍整体水平低,不能完成训练参赛任务。
六、考核细则
结合省体校教练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考核内容分训练考核和管理考核,对考核内容加以细化(教练员考核细则明细表见附件1),规则如下:
(一)训练考核
1.年输送率
优秀:每年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达30%以上;
合格:每年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达20%-30%;
基本合格:每年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达10%-20%;
不合格:每年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达10%以下。
2.年度省比赛成绩
优秀:三人次金牌或三人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
合格:二人次金牌或二人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
基本合格:一人次金牌或一人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
不合格:无金牌。
3.队伍管理
加强对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关心运动员并解决困难。培养的运动员具有良好的赛风赛纪、训练氛围。加强对运动员反兴奋剂思想意识,切实捍卫“纯洁体育拿纯净金牌”精神,开展开反兴奋剂知识培训。
(二)管理考核
1.常规管理
教练员保证出勤率,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旷工,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练员能认真制定好运动训练计划(含年度、阶段、月、周),认真准确制定运动员培养计划、训练教案;训练准备工作充分、遵守训练常规认真指导训练、做好考勤记录;做好比赛记录、赛后分析报告、年终总结,并及时上交有关材料。
2.文化课成绩
优秀:学生文化课成绩及格率达80%以上;
合格:学生文化课成绩及格率达80%-70%;
基本合格:学生文化课成绩及格率达70%-60%;
不合格:学生文化课成绩及格率达60%以下。
3.党团活动业绩
教练员所带学生入团、获年度“优秀班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积极出席团活动等也将会在评“优秀”时记分。
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林立中
副组长:姜月友 王卫东
成员:王佳峰、郭虹、卢明、耿涛、宋卓、赵磊、邢燕
八、考核程序
考核是对教练员在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评价。考核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对标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鉴定等形式确定。最终得出年度教练员考核结果,经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公示。考核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定,年度奖励的依据。
九、奖励与处罚
按《黑龙江省体育局教练员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另考核结果将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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