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1

各市(地)体育行政部门,省直各运动管理中心,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22121   

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和其他重要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工作,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平、公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裁判员,是指在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及其所属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动管理中心”)、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全省性行业体协主办的,以及黑龙江省体育局与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和其他重要体育竞赛(以下统称“省级体育竞赛”)中担任裁判员工作的人员,包含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等。

第三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公开、择优、回避、均衡、就近的原则。

省级体育竞赛举办前,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员;集体球类项目、打分项目、计点项目、交手对抗项目避免在同一项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申报单位的裁判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信息库

第四条  省体育局建立黑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信息库,对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工作条件的裁判员实行信息入库管理。裁判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1-2年更新一次,并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公布入库裁判员名单。

第五条  裁判员信息库由黑龙江省体育局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裁判员信息库应包括裁判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常住地址、项目、技术等级、联系电话、简要执裁经历等信息。

第七条  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应重视裁判员的培养、培训工作,确保入库裁判员的数量和质量。

第八条  担任省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省级体育竞赛主办单位从裁判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因受裁判员比赛回避、地域均衡、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限制,省级体育竞赛主办单位可从外省(区、市)选调裁判员。

第九条  裁判员入库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热爱裁判工作,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年龄为18-60周岁,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裁判员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服从省级体育竞赛主办单位和赛事组委会管理,遵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我省缺少具备部分新兴项目等级裁判员资格的,须具有从事体育赛事组织经历或相应裁判工作能力。

第十条  裁判员出库条件:

(一)受到党纪、政纪严重处分的;

(二)在比赛中出现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三)受到《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及以上处罚的;

(四)年龄超限或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裁判工作的;

(五)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省级体育竞赛主办单位选派执裁工作的,或经常不参加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的;

(六)裁判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不及时向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申请变更的;

(七)与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长期失联的。

第三章  裁判员选派程序

第十一条  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全省性行业体协按照省级体育竞赛所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应遵守的相关原则,提出裁判员选派标准和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体育竞赛的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应由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全省性行业体协、省级体育竞赛主办单位在比赛开始前10日内,到省体育局通过电脑软件随机抽选。被抽选的裁判员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裁判员工作的,可进行第二次抽选。

抽选裁判员时,应有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全省性行业体协、省级体育竞赛主办单位、省体育局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处工作人员在场,省体育局机关纪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和其他重要体育竞赛选派的裁判员,由运动管理中心、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全省性行业体协进行公布。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省体育局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在省级体育竞赛开始前,如被抽选的裁判员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裁判员工作,由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体育竞赛主办单位、省体育局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处共同研究确定替换人员,并及时向参赛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除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必须经过电脑软件随机抽选外,至少应有50%的裁判员通过电脑软件随机抽选。

第十六条  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和其他重要体育竞赛选派的裁判员,除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必须经过电脑软件随机抽选外,其他裁判员由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全省性行业体协按规定名额和条件推荐裁判员人选,经省体育局竞技体育与青少年体育处审核后确定裁判员人选。

第十七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同一单位比赛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师徒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4.仲裁委员会、裁判长、技术代表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重要场次比赛和集体球类项目、打分项目、计点项目、交手对抗项目的临场主要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十八条  集体球类项目、打分项目、计点项目、交手对抗项目在半决赛、决赛时,参赛单位双方可对临场主要裁判员各自提出一次有条件回避要求。如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裁判长须重新抽签选定临场裁判。

第十九条  正在从事教练员工作的集体球类项目、打分项目、计点项目、交手对抗项目裁判员,不得担任以上项目临场裁判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裁判员违反有关规定,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处罚决定将通报给裁判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在比赛中出现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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